在敲定了在河西实行“节度使封建制”后,今天的这场临时御前合议就算结束了。

“节度使封建制”本就不是通过一场会议就能整明白的事儿,今儿敲定的不过是大方向。具体的细则,还得由枢密院和兵部成立一个临时的“节度使条例务”来负责制订。

等《节度使条例》的草案制订完成后,再开御前合议研究审定,再发到各个折冲府去征求意见。赵楷还会亲自给各个现存的世袭土司政权的当家人写信,征求他们的意见。这事儿和他们也有关系,因为在《节度使条例》颁布之后,他们也必须遵守该条例。

另外,这些世袭土司也可以派出他们的亲族子弟去应募河西六州的刺史、千户、百户、十户等职位......这些世袭土司的家族往往非常庞大,也不是每个亲族子弟都能安排好的。

而征求完了各方意见以后,节度使条例还会进行最后一轮修改,然后才会由颁诏执行。

以上这个流程,就是洛阳朝廷最新的立法程序了。

在赵楷的朝廷草创的时候,立法程序比较简单,就是赵楷和重臣们商量一下,再让相应的衙门依照着商量出来的结果去制订就行了。

不过随着洛阳朝廷的统治趋于稳定,宋金战争也进入了相持阶段,赵楷也有时间理顺洛阳朝廷的立法、行政、司法等等的体系和制度了。

除了这个新鲜出炉的《节度使条例》,还有《转运使条例》和《营田使条例》也在制订当中。赵楷把陈记从四川召回,除了宗泽病重无力继续担当右相之外,就是想让他和吕颐浩一起,负责修订《营田使条例》和《转运使条例》的工作。

而《转运使条例》、《营田使条例》和《节度使条例》,则分别对应着北宋帝国的三种不同的治理模式。

其中《转运使条例》是对应的是完全由流官治理的四川和荆湖的部分地区(四川境内还有不少羁縻州),这些地区民众只交税,不服役(雇役还是有的),当然也没有自卫的武力,所以自治的程度也比较低。

不过这些地区的民众却拥有较多的自由,而且赵楷派去这些地方的官员并不会像宣和之难前的宋朝官员那样,过多的参与生产经营——赵楷没可那么多的冗员可用,而且他也知道手底下那些官员根本不懂生产经营。

所以在四川、荆湖等地,《青苗法》和《市易法》都不再实行了。地方官产也大多放租给民间的商人自营,甚至连四川的盐业也直接发包给商人去经营——洛阳朝廷统治的是个内陆国,只要控制住盐井、盐田就可以收到盐税。因此宣和之难前的盐法也不在实行,而是改为发包盐井、盐田,同时控制边关,竞争海盐流入。

至于茶、酒、铁等物资的专卖专营,也都改为了发放特许牌照收取特许税。

不过在宣和之难前始终无法实行的《方田均税法》(也是王安石的新法),却在大宋重开之后,顺利的在四川、荆湖等地推行了!

这部新法的主要内容就是重新丈量土地并根据土质肥瘠分等定税,在宣和之难前,由于豪强地主们的极力反对和清丈土地的难度(实际上还是豪强地主在作梗),所以始终无法执行。

而在赵楷重开大宋天之后,四川、荆湖地方的豪强地主已经失去了政治上的话语权。而且他们也瞧见了营田四路那些同行是怎么失去土地的,所以都高举双手欢迎朝廷的《方田均税法》——因为一旦清丈完毕,定下税率,他们对土地的占有也就得到了“新朝”的承认。

在四川、荆湖的部分地区推行《方田均税法》的同时,这些地区的丁税、免役钱,也被一并摊入了田税,而且官员的免税优惠也一并取消(勋田、职田例外)

也就是所谓的摊丁入亩、官绅一体纳粮......这事儿其实也没多难,比这狠得多的圈地都干了,这算什么?之所以宣和之难前的宋朝做不到,是因为当时的宋朝是和士大夫共天下,对士大夫非常不利的政策,当然实行不了了。

而如今的洛阳朝廷是和府兵武士共天下,整文士大夫那是一点难度都没有的!

而在实行了摊丁入亩之后,四川、荆湖等地的百姓就获得了“自由迁徙之权”......想去哪儿都行,不需要路凭,官府也不多管,也不怕他们变成流民造反。

总之,依据《转运使条例》进行治理的地区,就是“无封建、有自由”的地区。不过老百姓上升的通道(指做官)比较窄,除了名额很少的科举,就是考伎术科,成为一个小官吏,然后慢慢上升。

而在依据《营田使条例》进行治理营田四路,则是“半封建、半集权”的。因为这些地区的乡村土地,几乎都被手握刀把子的府兵户占有......经济基础有了,刀把子也有了,其他的就不言而喻了!

不过营田四路的封建缺乏层次,没有层层分封,也不存在大封建主,只存在府兵和勋臣,但是勋臣们占有的土地也不多,不可能变成大封建主。

所以赵楷的皇权在营田四路还是比较大的,这些地方更像是他的直属本部,也是他的权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