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5章 这是正文的尾声——雍正王朝(求月票,求订阅)(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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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四十四年,九月初一,太和殿。
“皇四子雍清王殿下,一票......”
“皇四子雍亲王殿下,又一票!”
“皇四子雍亲王殿下,再一票!”
“皇四子雍亲王殿下......”
正在数唱票的就是大蒙古第一高僧第一世噶尔丹佛了。
他已经和亚历山大大主教、圣公孔传铎一起给康熙进行了联合超度——是去西天永享极乐,还是去天堂陪伴天父皇上帝,还是下地府去当印度阎罗王,都悉听康便。
超度完了康熙汗后,噶尔丹并没有马上返回印度去传播佛教,而是留在北京开天府继续主持第一届八旗大议会。对于18世纪初这个时代而言,这次八旗大议会可以说是站在群山之巅了!别说朕即国家的法兰克比不了,就连刚刚通过了《权利法案》的英格兰和提出原君、原臣、原法、原民等“诸原论”的大明都比不了。
英格兰的《权利法案》还歧视罗马公教的教徒,规定罗马公教徒不能当国王,君王也不能和罗马公教徒结婚——要知道在当时的英国国民当中还相当多的罗马公教的信徒,如果算上爱尔兰的人口,公教信徒的占比差不多有两成。一个《权利法案》就把两成国民打成了贱民......还堂而皇之的立了法!
相比之下,人家的《八旗大宪章》就进步了,《八旗大宪章》那可是“五族共治”,蒙八旗、清八旗、儒八旗、印八旗、回八旗都可以派出数量相等的代表参加八旗大议会。虽然蒙古人那边又加上了科尔沁八旗这个“票仓”,也没有锡克八旗,而且印度教徒的代表权和他们的人数不对等......但是印度毕竟是被征服的土地,而且印度教徒自己也不认为各种贱民可以和高贵的婆罗门拥有相等的权利。所以印度教徒的代表权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
另外,《权利法案》依旧保护了英国君主的世袭,国会只是禁止了罗马公教徒成为国王和王后(也可能是女王和配王),但并没有实现议会选王。
而大蒙古的《八旗大宪章》却破天荒的规定了由209名八旗议会代表一人一票进行选汗、选帝的制度......所以在现场旁观这次选举的西洋各国的使臣们看来,这套“八旗选汗、选帝”制实在是太先进了,比早先神圣罗马帝国的选帝侯制好多了。
选帝侯制只有少量的选侯可以去投票,代表性不足。而且那几个选侯实力都很大,容易搞分裂打内战,一场三十年战争下来,神圣罗马帝国元气大伤,最后便宜了奥斯曼帝国和法兰西王国,现在神罗都变成法兰克了。
而路易在打赢了大南方战争后,马上就加强法兰克的王权,在维也纳颁布敕令,宣布废止法兰克选王制,要在德意志的领土上搞朕即国家!
至于波兰——立陶宛联合王国的选王制就更比不了了,因为波兰贵族私心太重,太喜欢选外国人来当王......选着选着,国王变成了路易大帝,然后国家就没了,选王制也没了!
而大蒙古的选帝、选汗制看着好像比神罗选帝侯和波兰选王都要好。
首先,大蒙古的八旗大议会不能选外国人,候选人必须是爱新觉罗家族的“大阿哥”(就是合法婚生阿哥),而且还是“帝”、“汗”所出的阿哥优先,然后才是旗主王爷家的阿哥。
其次,大蒙古八旗大议会的代表很多,蒙八旗、清八旗、儒八旗、科尔沁蒙古八旗(包括准噶尔残余)、印八旗、回八旗,总共六个八旗加一起就是四十八个旗,每个旗都有一个旗主王爷(大部分都是爱新觉罗)和下面的三大都统都可以亲自或指派代表参加八旗大议会的会议。另外,大蒙古佛教噶尔丹派的四大寺也可以各自派出四个代表,加上噶尔丹派的大佛爷,总共就是209个代表。
虽然这209个代表也会拉帮结派,形成几个集团,但终究比德意志七大选侯的结构合理太多了——那七个大选侯里面还有科隆、美茵茨、特里尔等三个大主教呢!这仨主教不可能当皇帝,而且他们的教区国很小,在三十年战争之前,三国的人口都不到十万,压根就是打酱油的存在。而余下的四个世俗选侯国实力都不容小觑,妥妥的四大寡头!所谓的选帝侯制其实就是寡头轮流坐庄。
第三,为了限制君主的权力,同时也方便治理庞大的国家。《八旗大宪章》还破天荒的实行了“四王制”——一汗、一帝、两太后!
四个“王”之中的两个是选上去的,而那两个太后则是先王、先汗的妻子,不必选举,而且是可以空缺的,权力也小于那一帝一汗,但还是可以起到制约王权的作用。
而选上去的“双王”则分镇南北,各有辖区,同时又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当然也能互相牵制。
第四,在“四王”之外,《八旗大宪章》还给了噶尔丹佛和四大寺十七个代表席位。虽然席位不多,但是这群和尚却要负责组织召开八旗大议会,毫无疑问,这又是一个牵制王权的力量。
当然了,所有这些可以限制王权的力量,同时都是大蒙古王权的维护者,他们在分享权力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