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十三章请修大明会典以安社稷疏

徐有贞这一篇文章,漂洋过海到了商辂手中,商辂看罢。心中大喜。

因为商辂发现,似乎大家对这种方式并不是太熟悉,以至于为是否修订大明律反馈的的文章并不多。

如果说开刊的时候,商辂还可以借助皇帝的权威,让内阁诸位写了文章,但是在而今,商辂就冒着开天窗的可能了。

不过还好,商辂还是有些人脉的,他准备实在不行,就从翰林院之中,找几个人来写。

只是如此一来,朱祁镇的任务就不好说了。

而今徐有贞的文章一到,商辂立即感觉到了似乎不按照上面的修订的大明会典,就不是能安天下。

于是这一篇文章很快到了朱祁镇的手中。

朱祁镇一看之下,大喜过望。

徐有贞的文章之中都说了什么?

首先,厘定祖制。

他用大量的文字来厘定一个命题,那就是什么是祖制,大明祖制乃是列代先皇爱民之心,视百姓如赤子的态度,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文件。

特别指出,洪武年间,不管是《皇明祖训》,还是《大明律》。都经过了多次重修,正是说明了这一点。

所以,遵祖训,应该得其意忘形,得祖宗爱民之心,而不是时过境迁的法律条文。

并用大量事例说明,定天下以严,治天下以宽。如此才能保全大明天下,千秋万代,以至百世。

单单这一点,朱祁镇就兴奋无比。

看上去,徐有贞也是遵祖制的,但是在朱祁镇眼中,这一段话的意思就是将事实上祖制推翻,用一个精神祖制来代替。

而概念越简单,朱祁镇作为皇帝就有越多的解释权。

其次,徐有贞驳斥,以例补律的不可行。

首先,时过境迁,以前的案例看似与后来的案例相同,但是实际上,还是有差别的,如果都援引的好,自然有不当之处。

如果不援引的话,就是又一个新的案例。

如此多了之后,某一种案件,都有数个先例,造成了从判案的角度来看,从此案例也对,从彼案例也对,如此一来,就给了贪官污吏上下其手的空间。

其次,

案例繁多,也会造成叠床架构,彼此矛盾的局面。让百姓无所适从。案例繁多,更是将大明律架空。

有律法不用,名分紊乱。

等等原因。

所以不修订大明律,反而以例补律,根本就是有堂皇正道不走,反而走崎岖小路。

如果仅仅是这样的话,朱祁镇虽然满意,但并不觉得徐有贞的文章,有多少可取之处。

接下来的文字,却是奏疏之中最为精彩的地方。也是朱祁镇爱不释手的原因。

徐有贞并没有简简单单将议题留在是否修订大明律上面,而是将事情进一步发挥了。

徐有贞列举,从洪武之后之后,很多政体上的变更,就好像是兵部与五军都督府的变动,以及其他方面的变动,比如巡抚的设置,文官总督,内阁的变化等等。

这些都是与洪武时期的祖制不同。

从而引申出:“我太祖高皇帝、稽古创制、分任六卿。着为诸司职掌。提挈纲领、布列条贯、诚可为亿万年之大法也。顾其为、作於洪武之中岁。晚年续定者、虽官署名职、间有更易。列圣相承。随时与事、因革损益、代各不同、而皆不失乎太祖之意。是以政化旁行、重熙累洽、有前代所不及。然岁月既积、簿籍愈繁。分曹列署、或不能遍观尽识。下至遐方僻壤、闾阎草野之民、盖有由之而不知者。”

也就是官职改易,新官的权力范围,并没有法律规定,只有约定俗成的规矩。这就引起了种种不变。

也就是说,徐有贞将本来是法律上的问题,引申到了政治体制之中。

也就说现代的大明体制,已经不是开国之初的《诸司职掌》所能饱含的。

于是乎,接下来的也就成为必然了。

面对这样的局面,皇帝应该“命儒臣纂述大明会典。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纲纤目、灿然具备,创制立法、以贻万世。”

“凡损益同异、具事系年、条分类列、通前稡为一、以成一代完典。使天下臣民、知所趋向、同归皇极。使群臣其督率各官、各供乃职。勤乃事。所贵质得中、事理兼备。失之前者、得正之於後。”

简直是给朱祁镇送来最好的助攻。让朱祁镇豁然开朗。

变法这个大题目,朱祁镇还没有想到从什么地方着手。徐有贞给朱祁镇指明了方向。

编撰《大明会典》本身就是将从洪武之后官方变化规定下来。

今后大明一切政治活动,典制章程,都是要从《大明会典》之中找到依据。

所以,朱祁镇将自己想要的写进《大明会典》之中,并让《大明会典》成为大明的法典。

而且即便群臣也找不到反对的理由。